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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项目资产评估采购(采购项目编号:SCZZ08-FZC-2023-1465)经磋商小组评审,结果如下:
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四川鹏源锦程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最后报价:人民币230000.00元;
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北京华源龙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最后报价:人民币240028.00元;
第三成交候选供应商:四川尊海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最后报价:人民币244000.00元;
四川中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因递交的响应文件中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本项目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 具备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或《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未通过资格性审查。
四川标准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因递交的响应文件中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本项目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 具备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或《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未通过资格性审查。
四川省龙达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因递交的最终报价120000元,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最终报价,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在评审过程中,最后报价金额与最高限价的比值(比值=最后报价金额÷最高限价,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的百分数小于或等于80%时,且与所有有效供应商(指在成本评审前未被否决的供应商)的最后报价金额算术平均值的比值(比值=最后报价金额÷算数平均值,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的百分数小于或等于85%,有可能影响产品或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会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其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经营者)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其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证明材料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最后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审。)提供有效相关证明材料,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未进入综合评审。
经采购人确认,本项目成交供应商为:四川鹏源锦程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成都东方广益投资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2日